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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景区公告] 四川发出《通知》加强对未开发开放区域旅游活动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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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3-10-10 12:18:1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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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自驾圈 于 2023-10-10 12:24 编辑

四川发出《通知》加强对未开发开放区域旅游活动管理

四川发出《通知》加强对未开发开放区域旅游活动管理


关于加强未开发开放区域旅游活动管理的通知


各市(州)文化和旅游、水利(水务)、林草部门:

近年来,随着交通基础设施不断改善,自驾游更加便利,前往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探险、穿越、露营等活动的人员日益增多,导致人员安全缺乏保障,与当地居民矛盾纠纷时有发生,为杜绝整治类似旅游乱象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经会商研究,现就加强未开发开放区域旅游活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引导人员不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游览观光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警示和宣传,广泛告知、 提醒游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机构规定, 不得擅自进入未开展游览活动的自然保护区、生态红线区、水源地、行洪河道、 在建水利工程、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防火区等区域。引导游客树牢“自身是生命安全第一责任人”的意识, 凡是擅自进入以上区域造成自然资源、生态环境破坏、人身伤亡或与当地居民发生矛盾纠纷等情况的,个人承担相应责任。

二、 谨慎开展未开发开放区域宣传推广活动。 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把未开发开放区域作为旅游产 品予以推介和宣传,对已经官方网站、 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的推介文章和视频, 经全面梳理后要立即删除下架。要加强与宣传、 网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,督促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加大正规景区宣传推广和“野游”事故警示教育力度, 倡导广大游客到正规景区游览,加强对未开发开放区域、私设“景点”和“网红打卡点” 等上线审核,凡是违规经营销售或未尽审核义务、 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游客损害的,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三、加大整治私设旅游景区景点力度。 要加强对未开发开放区域的监督管理,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设立“景点”、 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。要动态掌握辖区内私设 “景点”情况,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,联合公安、自然资源、 生态环境、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不能满足安全需要、 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,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旅行社、 在线旅游企业等旅游经营者不得将未开发开放区域和私设“景点” 作为旅游产品予以销售和推荐。

四、强化属地居民守法合规经营意识。 未经相关部门许可,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, “圈地”建设旅游设施,收取门票费用, 违规提供导游导览等涉旅经营活动。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设卡、收费、罚款和拦截车辆, 对相关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,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。属地居民为游客提供餐饮、零售等服务时,不得强买强卖、 随意涨价、欺客宰客、以次充好。对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的人员, 要主动耐心做好解释劝返工作。

五、压紧压实各级各方监督管理责任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未开发开放区域的管理,及时公布、 动态更新严禁游客进入的区域范围和管理主体,采取常态巡查排查、 在区域入口设立标识、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, 提醒擅自进入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和法律责任,及时劝离违规进入人员, 对不听劝阻的,必要时协调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撤离措施。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持续开展文明旅游宣传,倡导文明旅游、 绿色旅游、负责任旅游。各级水利(水务)部门要聚焦水库、堤防、 山洪灾害危险区、行洪河道、水利风景区、在建水利工程等涉水区域, 加强监测预警,及时发布预警信息。各级林草部门对各类自然保护地、 国有林场林区等森林草原经营管理单位修建的内部防火专用通道,要严格实行封闭管理、专路专用, 禁止社会车辆通行并张贴公告。不得赋予防火卡点任何形式或名目的收费事项, 禁止打着防火卡点名义、 佩戴森林草原防火相关标识从事与森林草原防火无关的活动。

来源:四川文旅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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